关于车辆停车收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15:09:35
发布人:admin
宜州市人民医院
关于车辆停车收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缓解我院病人、病人家属及探视者停车难问题,和谐医患关系,经医院研究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车辆停车收费规定,具体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从2016年11月1日起凡在我院停车超过1小时以上,均按最新的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2.在5、6号住宅楼购买有车位,目前暂不住在院内、不停放车辆或未购买有车辆的职工,经与医院签订返租车位协议后,从2016年11月1日起医院将以每月400元的价格返租院内5、6号住宅楼车位,租期二年。如在签约期间发现有违约行为,按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3.在3、5、6号住宅楼购买有车库、车位的职工和院内住户,可以免费停放车辆一部(购买子母车位的可以免费停放两部),但必须停放在本人的车库、车位内,购买有车库、车位但未作停车用途的,不给予免费停放车辆,所停放的车辆按新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未购买车库、车位的我院职工可购买月票,暂定月票为每月250元,实际定价以医院最新规定为准,每次办理6个月以上的月票。凡未购买月票的职工(包括院长、副院长),在院内停车一律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每月20日-25日上班时间为办理购买次月1日起的停车月票,非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办理。
请返租5、6号住宅楼车位给医院和购买月票的院内住户和本院职工于2016年10月20日—25日上班时间到院办办理相关手续,过期自负。
请在3、5、6号住宅楼购买有车库、车位的职工和院内住户于2016年10月20日—25日上班时间到院办办理免费停放车辆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宜州市人民医院
2016年10月19日
宜州市人民医院
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维护医院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缓解院内交通压力,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院内停放车辆的车主,适用于本院院内所有停车场(车库、车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医院职工车辆、行政车辆、医疗车辆,病人及家属车辆,执行公务车辆以及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 保卫科行使车辆管理职能, 院办室、绩效办、总务后勤保障科配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职责:
1.医院停车收费亭收费员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后放行。
2.保安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3.保安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费〔2016〕6号)精神及《广西定价目录》等有关法规。
第二章 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七条 各种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
1.保卫科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2.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明确标志,划分车位,明确行驶方向。
3.职工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位置。
4.医院行政公务用车、医疗用车、行政单位各种公务用车、职工、病人及家属车辆、接送病人车辆等进入院内需按照标志入位停放。
5.院内车位分救护车、公务车、私家车专用车库、车位和公共停车位。救护车、公务车和有私家车专用车库、车位的私家车应停放在专用停车库、车位内,不能侵占公共停车位,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车位标志线,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出入,行人走动;其他小车停放在公共停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随意侵占。
6.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保安人员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
7.大汽车、大客车、泥头车等需停放于院外,不能入院停放。
8.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医院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停放。
9.在3、5、6号住宅楼购买有车库、车位的职工和院内住户,可以免费停放车辆一部(购买子母车位的可以免费停放两部),但必须停放在本人的停车库、车位内,具体免费停放的车辆以医院登记备案的车辆为准。购买有车库、车位但未作停车用途的,不给予免费停放车辆,所停放的车辆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未购买车库、车位的我院职工可购买月票,暂定月票为每月250元,实际定价以医院最新规定为准,每次办理6个月以上的月票。凡未购买月票的职工(包括院长、副院长),在院内停车一律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每月20日-25日上班时间为办理购买次月1日起的停车月票,非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办理。
第八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九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第十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十一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物业等费用。
第十二条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三条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第十四条 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第十六条 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七条 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第十八条 车辆进出:
1.保安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2.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九条 巡视:
1.保安人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保卫科负责人处理。
2.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3.保卫科负责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立即处理。
4.保安人员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日常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二十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1.当保安人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车主,同时逐级报告领班及保卫科负责人。
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3.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保卫科负责人及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4.保安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5.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保安人员应立即汇报保卫科,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人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保安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保卫科等科室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6.停车场一旦停电,然后立即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各通道照明。
第二十一条 岗亭制度:
1.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安人员姓名和照片等。
2.不许闲杂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3.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等日常工作登记表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规情况处理:
1.职工车辆违规停放,发现一次扣50元。
2.车辆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交通阻塞,发现一次扣当班保安人员50元。
3.购买有院内车库、车位但未作停车用途的,或专用车库、车位不停放登记备案的车辆,而占用其他车位的,发现一次扣50元,如当月发现累计3次以上或当年累计超过5次以上的,取消免费停放车辆待遇,所停放的车辆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收费。
4.保安人员和车辆管理部门未尽管理职责,按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处理。
5.发现有其他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行为的,其处理意见由医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宜州市物价局文件